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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总浏览量:1137     来源:河南省畜牧局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第八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100号)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

生猪运输车辆的管控有利于阻断疫病传播途径,防范疫情跨区域传播。公告规定从2018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监管,时间紧、任务重,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车辆备案工作,充分认识实施这一应急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通过张贴公告、发放明白纸和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告内容,使从事经营、养殖、运输、屠宰生猪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知晓相关政策规定,自觉配合做好备案工作。

二、规范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办理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承运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按照公告要求认真查验,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在指定场所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要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备案表应随车同行;对资料欠缺的,要告知当事人补充完整后再受理;对不符合公告要求的车辆,要指导当事人做好车辆整改、设施设备配备等工作。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跨省和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申请备案时,应检查其是否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未配备的不予备案。同时应明确告知承运人,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相关信息记录须保存半年以上。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由省畜牧局统一印制(附件1),有效期暂定为半年。

三、规范信息报送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整理归档备案资料,按照公告要求填写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2),并上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汇总,市级和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8年11月27日前发送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电子邮箱:hndjs_03@126.com)。对2018年11月28日后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信息实行月报制,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汇总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全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将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汇总后,上传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公众查询服务系统。

四、督促建立生猪运输台账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承运人建立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内容。

五、加强产地检疫环节把关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对拟运输外调的生猪,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及清洗消毒情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检疫,规范检疫证明填写。发现承运生猪的车辆未经备案或有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备案表等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六、强化运输环节监管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运输环节监管,发现有违反公告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有关规定处理。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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