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农信息社运营服务总平台
您好,欢迎访问益农信息社运营服务总平台! 登录|免费注册手机客户端下载
购物车
|
 我的订单
|

个人中心

|
    旗舰店入驻
|     监管平台入口
政策资讯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河南省农业厅

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农垦事业,着力解决农垦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产业规模不大、社会负担过重等突出问题,发挥好农垦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而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有力有序推进全省农垦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农垦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把我省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强省、全国重要现代化粮食生产基地和现代农业先行区,以示范带动全省现代农业发展为核心,着力深化农垦市场化改革,推进农场企业化、经营规模化,依靠创新驱动,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资源资产整合,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全面增强全省农垦内生动力、发展活力、整体实力,努力把垦区建设成为全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先行区、新型现代农业的示范区、农业“走出去”的排头兵。

(二)基本原则。坚持国有属性,服务大局。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带动全省农业转型升级。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支持。着力深化农垦市场化改革,推进政企分开、社企分开,确立国有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农垦平等享受国家普惠性政策,完善与农垦履行使命相适应的支持政策,解决国有农场实际困难。

坚持分级负责,分步实施。根据农场的管理体制、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等差异性,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促进多样化发展,有序推进农垦改革。省属农场的改革发展由省农垦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共同负责,市县农场的改革发展由市县政府负责。

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从各地实际出发平稳有序推进农垦改革,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生产稳定和社会稳定。

坚持对外开放,政策引导。积极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加快构建政策支持体系,引导河南农垦参与国际农业分工合作,提升我省农业国际竞争力。

(三)主要目标。围绕全省农垦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全省农垦改革发展。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建成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更加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更加完备、技术和装备水平更加先进、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现代农垦企业。

——建成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农作物及畜禽良种繁育基地、优质专用小麦生产基地、粮食仓储物流基地;建成一批稳定可靠的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加工基地。

——加强与塔吉克斯坦、乌克兰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用好用足国家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优惠政策,进一步提升农垦企业境外合作能力。

——垦区民生显著改善,职工收入大幅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健全,农场社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新型城镇化水平持续提升。

二、深化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

(四)着力深化农垦市场化改革。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着力深化农垦市场化改革,推进农场企业化、经营规模化。以发展共赢为原则,以优势特色产业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优先整合已实行公司化管理、条件成熟的国有农垦企业,建立管理规范有序、组织协调一致、资源优化配置、产品标准统一的现代企业运营模式,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组建并做大农垦专业公司。未实行企业化改革的国有农场,要加快改革步伐,尽快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在确保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依法推进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试点。(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

(五)改革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对移交条件成熟的农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一步剥离到位;暂不具备条件的实行“先剥后离”,先内部分开、管办分离,地方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相应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同时加强工作指导,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地方政府。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进行甄别,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六)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坚持和完善以职工家庭经营为基础、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强化国有农场农业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农场与职工间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股份制、公司制等农业经营形式,既要防止土地碎片化,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国有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防止简单固化承包租赁关系。职工退休时,在同等条件下,其承包租赁的土地可由其在农场务农的子女优先租赁经营。对租赁经营国有农场土地的,要严格依照合同法规范管理。加强承包和租赁收费管理,全面推行收支公开,强化审计监督。(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农机局)

(七)构建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健全职工招录、培训和考核体系,逐步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完善合同管理。除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外,对长期在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子女、外来落户人员等从业人员,结合国有农场改革发展进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快垦区农工培育体系建设,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展就业渠道,吸引大中专毕业生等高素质劳动力来垦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畜牧局、省农机局)

(八)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努力实现社会保障对垦区全覆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好养老金缴纳等重点问题,解除国有农场老职工的后顾之忧。与国有农场签订劳动合同的农业从业人员,可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也可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强化农垦企业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费义务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未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或中途断保的职工,按规定纳入参保范围。将垦区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及居民,按照政策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为困难人员提供托底性、长期性的生活保障。农垦企业要采取有效办法,通过打造农垦全产业链、创新经营管理体制、优化种植结构,增强企业实力,提高企业和职工的缴费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失业人员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农垦企业人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各级财政要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支持落实好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按现行体制统筹解决国有农场养老保险缺口问题。(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九)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切实加强全省农垦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按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要求,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农垦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对农垦企业的监管,监督农垦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和保值增值责任体系。全面开展包括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加大对国有资本投向的专项监督力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效益。开展改组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和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农垦企业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

(十)创新农垦土地管理方式。深化农垦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严禁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收回的要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妥善解决职工生产生活困难,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农垦土地严格实行分类管理,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科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农垦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强化农垦土地权益保护,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农垦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农垦土地行为。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有农场共同负担。加强农垦土地盘活利用。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省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有序开展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农垦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分成的相应土地出让收入要按规定积极用于农垦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

三、加快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发展

(十一)建设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大对垦区农田水利和节水灌溉工程的投入力度,增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增强农垦抗旱救灾、节水增效的能力。鼓励农垦企业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代收、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规模经营效益。深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围绕农垦优势产业发展目标,强化配套种植基地建设。加大扶持力度,将国有农场建成小麦良种繁育基地、优质果蔬生产基地、畜禽良种繁育和生产基地。(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农机局)

(十二)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以种养业为依托,逐步向农产品加工业、经贸流通业和农业服务业等产业延伸拓展。率先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农业持续增值增效,辐射带动周边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标准化,严格农业投入品准入,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鼓励农垦企业加快粮食晾晒、烘干、仓储设施和现代物流中心建设,逐步发展冷链物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流通业态。推进农垦企业品牌建设。支持农垦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国家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

(十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对垦区科研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培育壮大人才队伍,强化农业科技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在良种化、机械化、信息化等科技创新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方面走在前列。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垦区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提高垦区农机装备水平,扩大农用航空作业范围,建设标准化机务区。积极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开展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各环节的集成应用和试点示范。重点开展高产高效技术集成示范,加强示范基地建设,推动绿色、高效、可持续现代农业发展。(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农科院、河南农业大学)

(十四)示范带动现代农业和区域新型城镇化建设。以现有4个国家级、17个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农场为支撑,发挥农垦现代农业建设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推进垦区主导产业横向联合和纵向延伸,形成“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的发展格局。主动为周边农区和广大农户提供大型农机作业、农业投入品供应、农产品加工和购销等社会化服务,把垦区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推广到地方,提高地方农业生产的机械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加强区域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加强水电、燃气、排水、生活垃圾处理、城镇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农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创建美丽特色小镇。(现代农业建设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畜牧局、省农机局;城镇化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

(十五)发挥农垦在农业对外合作中的引领作用。围绕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府支持为保障,加强农垦企业对外合作。将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列入农业对外合作的支持重点,优先享受国家和我省农业对外合作支持政策。加快推动我省与塔吉克斯坦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农业合作备忘录的相关项目。鼓励农垦企业联合,以合资合作和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境外农业开发,建立生产、加工、仓储、运销体系。加强农场出口基地建设,主动参与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鼓励开展“一标两市”(一套严格标准,兼顾内外两个市场)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积极支持农垦企业承担国家农业援外项目。加强国际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消化、利用,不断提高农垦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外侨办、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加大对农垦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六)将农垦发展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依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公共服务体系等规划时,要将农垦纳入其中并同步组织实施,将农垦全面纳入国家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稳步加大对农垦的投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

(十七)加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省直有关部门安排相关建设项目时,要将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项目纳入其中,统筹安排,切实加大对农垦企业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农垦发展壮大金融服务业,享受有关鼓励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引导和支持农垦企业积极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农垦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产品创新,鼓励涉农担保公司为农垦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支持基金等各类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方式,参与农垦企业改制重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吸引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农垦企业参与现代农业发展基金,支持我省农垦产业发展。(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河南证监局)

五、加强对农垦改革发展的领导

(十九)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坚持农垦改革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农垦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农垦企业贯彻执行;坚持党的建设与农垦改革同步谋划,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农垦企业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强农垦企业党组织建设,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保证党组织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从严选拔农垦企业领导人员,从严教育管理农垦企业领导人员,加强思想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农垦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履行职权的监督;农垦各级党组织要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农垦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农垦改革稳步有序推进。

(二十)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把准改革方向,做好统筹协调,抓紧抓实抓好,把推进全省农垦改革发展作为“三农”工作的大事要事,充实强化机构职能,配齐配强精干力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攻坚克难、全力推进垦区改革发展。省农业厅要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全省农垦改革发展工作,制定实施省属农场改革方案。有关市县政府要根据所属农场管理体制、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等差异性,一场一策,制定具体改革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农业等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要抓住具有示范带动意义的企业先行“破题”、积累经验,为全省农垦改革全面推开、有序推进奠定基础。

(二十一)切实转变农垦管理职能。适应推进农垦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农垦管理部门能力建设,落实国家赋予农垦系统的任务。农垦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切实履行农垦行业指导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职责。不得擅自解散、下放、撤销国有农场,国有农场合并、分设、调整等体制变动,须征求上级农垦管理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