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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畜禽规模化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验收标准

     文章来源:河南省畜牧局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

(一)定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粪便贮存场或粪污储存池进行防渗防雨及硬化处理的养殖场个数与规模以上养殖场总数(省政府颁布的规模标准为统计依据)比值。

(二)验收标准。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场区内无粪便乱堆、污水乱排现象,无私设污水外排口。生猪、奶牛、肉牛规模养殖场建设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便储存场或粪污水贮存池和雨污水收集沟(重点是指奶牛、肉牛),蛋鸡、肉鸡、羊养殖场有相适应的粪便存储池或暂存池。委托他人对畜禽粪污代为处理的养殖场需提供粪便购销、代为处理、种养合作等协议资料,并通过现场查看有机肥加工、果菜茶园区、配套耕地等第三方的运输(含管网)设施、处理利用设施情况进行认定。

粪便储存场(池)要求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并采取一定的防雨、防溢措施。粪污水贮存池可以采用水泥护坡、砖砌+水泥抹面、混凝土浇筑、铺设防渗膜等建设形式。挤奶厅、运动场、圈舍周边建设有雨污水收集沟,并与粪污水贮存池相连。采用水冲方式清洗圈舍的养殖场,应有冲洗水收集沟和粪污水贮存池。采用按批协议清运粪便、垫料的,可不建设粪便储存池或暂存池。

(三)评估方法。(抽查的规模化养殖场总数—认定为未建设粪污处理利用设施或不符合考核标准基本要求的养殖场个数)÷ 抽查的规模化养殖场总数×上报任务完成百分比,推算各县(区、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粪污处理利用设施配套率。如果大于等于市分解目标任务,即认定为完成,反之则认定为未完成。

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一)定义。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指用于生产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二)计算方法。规模以上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达到验收标准的猪当量总计÷规模以上养殖场猪当量总量(经与农业部沟通,暂定为该公式,具体以农业部、环保部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参数:1头奶牛=6.67头猪当量、1头肉牛=3.33头猪当量、1只羊=0.4头猪当量、1只家禽=0.04头猪。

(三)评估方法。抽查的规模以上养殖场达到验收标准的猪当量总计÷抽查的规模以上养殖场总猪当,推算各市(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如果大于等于市(县)分解目标任务,即认定为完成,反之则认定为未完成。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或处理体系

2018年12月20日前,基本完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或收集贮存消毒体系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升级、建设安装,或者运输车辆购置等任务的,即可认定为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

四、有关指标说明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含10000羽)、肉鸡年出栏50000羽以上(含50000羽)、奶牛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含1000只)。

(二)存出量计算方法。为避免存出栏量分歧问题,现根据农业部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考核标准,制定存出栏最大量计算办法:

生猪年出栏量(头/年)=圈舍面积(平方米)÷2(平方米/头)×2(批/年)=圈舍面积(平方米)。

蛋鸡存栏量(只)=圈舍面积(平方米)×15(只/平方米)

肉鸡年出栏量(只/年)=圈舍面积(平方米)×10(只/平方米)×4(批/年)

奶牛存栏量(头)=圈舍面积(平方米)÷10(平方米/头)

肉牛育肥场年出栏量(头/年)=圈舍面积(平方米)÷4(平方米/头)×2(批/年)

肉羊育肥场年出栏量(只/年)=圈舍面积(平方米)÷0.8(平方米/只)×2(批/年)

圈舍面积不包括饲养员生活、饲料加工、运动场等面积。饲养繁殖母畜的肉牛(羊)养殖场,不计年育肥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