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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河南省农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河南省农业厅

根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厅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告、命令等行政公文。

二、我厅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则。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扩大本行政机关的权限。

四、本厅各处室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在送审议(批)之前,应当经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审核。

各处室就规范性文件送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法律审核时,应将下列材料一并报送: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及调研论证材料;

(二)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三)政策法规处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政策法规处审核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法律审核主要从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超越本厅法定职权,是否有法规、政策依据,是否与相关法规相抵触。

法律审核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在审核过程中,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应当加强同草拟处室及相关处室的沟通、协调,必要时政策法规处可以就重大分歧问题组织讨论,以达成共识。

六、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厅务会议审议决定,或经厅领导审批。未经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厅务会议审议决定或厅领导审批。

七、规范性文件经厅领导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制定处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备案材料送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由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登记。
规范性文件报请备案登记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已签署的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3份 (含电子文本)。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及其他材料。

八、在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登记并将备案登记号反馈给我厅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处室才能将规范性文件予以印发和公布。

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处室应当按照省政府第110号令的具体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登记、印发并公布、供免费查阅等各项工作。

各责任处室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备案登记和印发并公布规范性文件,贻误工作或造成工作失误的,依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