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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夏邑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规范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程序,明确部门职责,提高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效率,确保各项惠农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河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二条 成立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工作的管理、组织、协调与督促,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村农业局、县教体局、县纪委监委、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扶贫办、县农机中心、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及代发银行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发放流程

第三条 惠农补贴发放工作应严格按照补贴数据采集、公示审核、录入以及资金拔付等流程操作。

第四条 补贴数据采集、公示、核查与传递。县业务主管部门收悉资金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发放的部署和指导,组织相应业务机构人员,1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数据的采集、公示与上报(公示按村在其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间,乡镇财政所负责比对公示数据与电子档数据的一致性,并随机抽查(电话、现场走访相结合的方式)部分补贴对象的真实性及数据的一致性;公示无误后,乡镇业务机构将补贴采集资料纸质档与电子档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将补贴采集数据电子档以邮件形式上传县农村农业局和县财政局。

第五条 补贴数据审核、录入、传递与复核。县业务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上报的补贴采集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审核、录入;录入完毕次日,向县财政局报送“夏邑县补贴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县财政局根据通知书,1个工作日内完成与系统中补贴发放汇总数据一致性审核及补贴资金来源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系统中补贴发放数据与乡镇财政所上传补贴采集数据一致性的审核。

第六条 补贴资金发放与结果公示。县财政局在收到惠农补贴资金指标或资金后,即时将资金信息传递给县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对接做好资金调度,确保补贴资金在补贴发放数据终审前划拔至“夏邑县惠农补贴一卡通资金专户”;补贴发放数据经采集、公示、审核、录入、复核无误后,县财政部门通过“河南省财政惠农补贴数据安全交换平台”实时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补贴资金发放后,乡镇财政所及时在公示栏公示本乡镇补贴发放结果。

第七条 补贴资金发放备案。县业务主管部门在补贴资金发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惠农补贴名称、来源、金额、发放情况等报县农村农业局备案。

第八条 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委、县农村农业局每年度对全县惠农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的全面工作。

(一)乡镇财政所: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核对及变更;补贴采集数据的比对与抽查;补贴采集数据公示情况的监管,补贴资金发放结果的公示,相关资料的归档。

(二)乡镇其他业务机构:负责辖区内相关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与解释,补贴数据的采集,公示与上报,配合乡镇财政所开展补贴数据抽查以及相关资料的归档。

第十条 县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准确性进行核实,负责本部门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与解释,根据上级惠农补贴政策,拟定本县惠农补贴分配方案,组织和指导乡镇开展补贴数据采集,公示与上报,审核、录入、补贴数据,补贴资金发放备案,监督检查本部门惠农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相关资金的归档。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的综合协调,开设和管理“夏邑县惠农补贴一卡通资金专户”,复核惠农补贴数据,发放补贴资金,维护数据平台,会同县纪委监察委、县农村农业局对惠农补贴发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相关资料的归档。

第十二条 代发银行:负责惠农补贴对象“一卡通”存折开户和挂失换折业务的办理(补发新存折原则上不得更改原账号,如需更改,开户银行网点必须即时将更改账号补贴对象的身份证与新存折拍照传递给所属财政所)按期与财政部门核对“夏邑县惠农补贴一卡通资金专户”账户资金,配置并维护网点触摸查询平台,指导群众使用查询系统。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县农村农业局:负责惠农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村农业局、业务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要全面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惠农补贴发放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对群众反映、举报的有关问题认真调查核实、答复和处理。要经常性开展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检查工作,及时处理惠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规问题。严禁以各种理由扣留农民个人“一卡通”存折,严禁改变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农民应交的各种费用,严禁滞留资金,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虚报冒领,不准暗箱操作,不准降低标准,不准以“一事一议”或公益性事业的名义坐支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代发银行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禁止向补贴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搭售任何产品和物资。

第十六条 对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套取、挤占、挪用惠农补贴资金的,视情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