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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7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河南省农业厅

为做好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和特困救助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7〕72号)精神,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和居民消费性支出等因素,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补助标准调整为2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补助标准调整为142元。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5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150元∕人•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其中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原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生活标准为7600元/年,分散供养生活标准为6440元/年;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原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生活标准为5000元/年,分散供养生活标准为3200元/年。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按生活自理状况可分为三类:即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A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B类)和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C类)。对A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月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执行,对B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月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执行,对C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月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执行,并随最低工资的上涨同步浮动。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7年1月1日执行。第一季度提高标准部分未发放的,从第二季度予以补发。

三、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上级补助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测算,准确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及时足额社会化发放救助金。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