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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或其产品批准

     文章来源:河南省农业厅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或其产品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原件 3份(盖公章,正反面打印)
    2.营业执照 复印件 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1份
    4.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复印件 1份
    5.购买合同 原件 1份
    6.申请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来源证明材料(以下二选一)
    6.1来源是国外需提供CITES证书、产地证明、海关进口材料(来源地无产地证明的,申请人需附加盖公章的说明) 复印件 各1份
    6.2来源是国内需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营利用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 复印件 各1份
    7.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档案(新申请的,此项不用提供) 原件 1份
    8.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成份证明书;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须具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养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可其产品的证明。 原件 1份
    9.经营利用技术报告(基本情况、资金证明、科研情况、规章制度、技术力量、技术操作流程、规范和规划等) 原件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