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农信息社运营服务总平台
您好,欢迎访问益农信息社运营服务总平台! 登录|免费注册手机客户端下载
购物车
|
 我的订单
|

个人中心

|
    旗舰店入驻
|     监管平台入口
政策资讯

国外引种和国内植物调运所需材料及实施依据

     文章来源:河南省农业厅

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一、申请材料
    1、《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
    2、《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3、《种植地点审核表》
    4、《种苗引进后的种植计划》
    5、《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
    6、二次引进的出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
    二、实施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国内植物调运检疫审批

    一、申请材料
    1、《调运检疫申请书》
    2、《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实施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